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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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章程

肇庆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肇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70年创办的肇庆地区师范学校,1975年更名为肇庆地区五·七师范学院,1977年更名为肇庆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西江大学与肇庆师范专科学校实行“两校一体”的办学模式,开启综合性高等教育办学历程。1991年,肇庆师范专科学校撤销独立建制和校名,成为西江大学师范部。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西江大学和肇庆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本科层次的省市共建肇庆学院。2021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调整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同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建设新时代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肇庆学院;英文名称为Zhaoq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QU

学校网址为http://www.zq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55号。

学校有主校区和星湖校区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55号,星湖校区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砚都大道北。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肇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 学校学科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坚持多学科协同发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做强新工科,做优新师范,做特新艺术,提升新文科,发展新农科”的建设思路,构建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富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七条 学校是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第九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校园法治体系建设。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或者撤销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培养具有良好道德素养、高度社会责任感、富有创新精神、扎实专业基础、较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保障教学优先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学校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强化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构建协同育人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协作意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7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创新,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全面推进课程思政,不断提升育人实效。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学评价体系建设,构建科学、实用、有效、系统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执行国家学历及学位教育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保护知识产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提高社会贡献度、显示度和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健全学术同行评价制度,构建以贡献度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立足肇庆、服务广东、面向全国,发挥人才、智力和学科优势,以贡献求支持,以服务求发展,强化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为产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大局,顺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局,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构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等协同创新模式,建立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充分利用办学资源,积极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服务,满足社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和地方经济社会人才的需求。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创新和活化利用,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国(境)内外优秀文化交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丰富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文化环境,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西江流域历史文化研究,积极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促进区域文化繁荣、创新、交流与发展。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培养国际化人才,建设与国际化办学目标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人才队伍。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稳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有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副书记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或者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1名学校党委副书记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1/2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校党委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肇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信访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将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节   

第三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并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学校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配置,制定设置规则和运行机制。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自主管理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各项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学校各项决定,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切实保证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组织做好学院规章制度建设,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筹措和管理社会捐赠等资金;

(五)做好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六)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组织制定学院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惩以及绩效工资等内部管理与分配方案;

(八)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以及各种荣誉、人才推荐的申报工作,提出推荐意见;

(九)抓好学院廉政建设、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机要保密和院务公开等工作,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十)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与编写、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教辅、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较高学术水平,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能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抓主管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研究或者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在学院或者学科领域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并委托其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在学校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职称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应占一定比例,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可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调整、撤销、评估等事项;

(三)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四)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并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具体召开情况由当年学位授予、学科评估、学位授权点申报等工作安排确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单独召开会议,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事项以现场投票等方式表决,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以超过到会委员的1/2同意为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以超过全体委员的1/2同意为通过。

第六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称条件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第七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为单位,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其他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联系教职工的桥梁与纽带。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升教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学校工会在各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设立分工会,实行分工会教职工大会制度,落实对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肇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统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每年召开1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者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数和各类教职工结构比例,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获取相应报酬和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法律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人师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管理建言献策,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接受学校考核评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六)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制止一切损害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或者解聘、降聘、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考核与评价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或者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师德师风规范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法律服务或者援助工作机构,保障教职工救济渠道的畅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进行管理与服务,给予关心和关爱。

第八十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法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畅通学生救济渠道,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十六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为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资金保障,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第九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运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开展招标采购,依法依规登记账簿及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资产价值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学校名称、标识、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生活设施、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重要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九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九十八条 理事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联系各界力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推动交流与合作,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校发展;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工作的人员,以及曾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人士。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广东省肇庆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校友会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合作。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代表学校积极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实现其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教职工、学生等功能,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高效协调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和履行职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明智、博学、力行”。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环图案,内环中间图案为学校校门牌坊和建校年份,外环是学校的中、英文校名,其中中文校名字体取自书法家启功手书。校徽颜色为深蓝色(基准色值C:100,M:65,Y:10,K:5)。图示: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的校旗旗面为白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有横向和竖向两种样式。横向样式的校旗中,校徽位于中、英文校名正前方;竖向样式的校旗中,校徽位于中、英文校名正上方。校旗形状为矩形,长、宽比例为3:2,学校内使用时旗面标准尺寸为240cm×160cm,可根据需要缩放比例。图示: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邝邦洪作词、田春生作曲的《明天更加辉煌》。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11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学校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学校章程的规定为准,并根据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章程修订须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或者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同意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成立章程执行监督机构,依法依规检查督促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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